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峨山昆钢矿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426民初216号 原告: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安宁市昆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3655N。 法定代表人:***,男,1986年12月12日生,汉族,公司执行董事,住云南省安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4月12日生,汉族,公司职工,住云南省安宁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4月1日生,汉族,公司法务专员,住云南省安宁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峨山昆钢矿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峨山彝族自治县化念镇水湾村委会玉河寨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60569656888。 法定代表人:***,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公司董事长,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原告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峨山昆钢矿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云南昆钢机械设备制造建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艳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