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中航***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北京鸿波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沈阳中航***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鸿波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权利人沈阳中航***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104民初1442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主动履行完毕,故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04执494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审判长 王剑平
审判员 苏经伟
审判员 马振昊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