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6555号
原告:**,住河南省鲁山县。
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沈阳中航***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沈阳中航***窗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劳务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