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银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潜江市银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96民终1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潜江市银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关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青,湖北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潜江市银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2021)鄂9005民初2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苏 哲
审 判 员  汪丽琴
审 判 员  胡煜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丰永闯
书 记 员  邵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