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银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

***、***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民申47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翔,湖北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60年4月10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潜江市银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关靖,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潜江市银联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联投资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96民终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中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与郑月强的通话录音光盘,录音清晰,且有郑月强对所欠***债务数额予以明确肯定,但法院不予采信。二、一审法院因本案系发回重审,原一审、二审判决被撤销,而不采信原一审、二审、再审庭审笔录程序违法。前述判决虽然被撤销但是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客观存在,而且庭审笔录中当事人陈述都是书证,完全符合书证形式要求,不应一概否认。三、申请人提交的多项证据,法庭未进行充分的调查而不予采信,使得案件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不公正。综上,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予以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提出再审申请,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事由不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照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并公开判断的理由和结果。”原审法院根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结合各方的诉辩意见,联系本案实际情况对案件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理由阐述充分,并无不当。***现申请再审并未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曾 诚
审判员 李为民
审判员 陈艳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