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利同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苏州星农联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8857号 原告:苏州星农联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湖镇圣堂村七家八堰(**湖小学斜对面西幢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周啟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虎,男,苏州星农联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仓储经理。 被告:北京金利同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庄头村一区1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8月3日出生。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园15号院7号楼1778室。 法定代表人:**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原告苏州星农联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利同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苏州星农联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苏州星农联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星农联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苏州星农联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郑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