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2838号
原告:北京金利同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庄头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
原告北京金利同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了调解,原告北京金利同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利同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利同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金利同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 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董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