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利同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金利同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12838号 原告:北京金利同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庄头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万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 原告北京金利同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登记期间,本院依法委托人民调解员***进行了调解,原告北京金利同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利同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金利同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金利同微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郭 倬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董彤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