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127执3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农民,山西省岚县梁家庄乡上马铺村,住本村。
被执行人:山西新和绘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东街418号(水总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孙福生,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新和绘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西新和绘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279.28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新和绘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279.2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