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新和绘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西新和绘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127执3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农民,山西省岚县梁家庄乡上马铺村,住本村。
被执行人:山西新和绘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东街418号(水总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孙福生,职务:经理。
关于***与山西新和绘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127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新和绘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等各项损失26545.2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33元(算至2020年9月18日);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3元、申请执行费2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执行中,被执行人山西新和绘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将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1127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 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