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1127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农民,山西省岚县梁家庄乡上马铺村,住本村。
被执行人:山西新和绘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锦纶东街418号(水总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孙福生,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新和绘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1127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山西新和绘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等各项损失26545.28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33元(暂算至2020年9月18日);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03元、申请执行费29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其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新和绘通地质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8279.2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 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