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8执10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计量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广渠门南小街3号楼1**305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运城市建筑工程公司。住址: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府西街27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山西省芮城县。
本院在执行***计量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与运建筑工程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计量技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晋08执1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 平
审判员 ***
审判员 常国强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