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3736号之一
原告:河南中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集聚工业区鑫源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64876942B。
法定代表人:牛国栋,总经理。
被告:宁夏成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金积工业园区伊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083528408L。
法定代表人:李成,经理。
被告:**市东福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利通区古城办事处华三村塞上明珠向北三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007150954023。
法定代表人:李万福,经理。
本院审理原告河南中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成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市东福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中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夏成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市东福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中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中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减半收取335元,诉讼保全费400元,保险费114元,合计849元,由原告河南中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国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仝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