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宁夏成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吴忠市东福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825民初373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中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集聚工业区鑫源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牛国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大虎,男,该公司职工。
被申请人:宁夏成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利通区金积工业园区伊佳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成,总经理。
被申请人:**市东福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利通区古城办事处华三村塞上明珠向北三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万福,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中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成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市东福包装印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8日作出(2020)豫0825民初373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宁夏成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市东福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8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中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温县人民法院(2020)豫0825民初3736号民事案件中冻结宁夏成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市东福包装印刷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解除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中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宁夏成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市东福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宁夏成峰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市东福包装印刷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国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仝亚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