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河南中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宝鸡富宝彩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执85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集聚工业区鑫源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764876942B。
法定代表人:牛国栋,总经理。
被执行人:宝鸡富宝彩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阳平派出所(阳平镇政府)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46231803358。
法定代表人:代军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河南中业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富宝彩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豫0825民初36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行人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宝鸡富宝彩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名下有陕C×××××五菱牌机动车一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宝鸡富宝彩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名下有陕C×××××五菱牌机动车一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三、被执行人宝鸡富宝彩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任何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牛卫平
审判员  杨得坡
审判员  杨太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建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