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终396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3层C412-9。
法定代表人:汤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杨,男,198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宁,女,198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女,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晓倩,浙江文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作出的(2021)京0491民初2122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以同意执行一审判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202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姜丽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培培
书 记 员 秦梦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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