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3民终1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原告):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3层C412-9。
法定代表人:汤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海琳,女,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女,198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上诉人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源传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3民初15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源传媒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龙源传媒公司无需支付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休年假工资588.6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龙源传媒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00元。事实和理由:1.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因**在试用期间,经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不符合转正要求。龙源传媒公司已在**转正前一周通过办公邮件通知**未能通过试用期转正考核,属于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关系,不满足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2.关于未休年假工资。因**处于试用期未转正,工作时间不足三个月,不符合享受带薪年假规定。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龙源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月20日与龙源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判令龙源传媒公司支付2021年1月16日至2021年1月20日工资1839元;3.判令龙源传媒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月15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588.6元;4.判令龙源传媒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月15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000元;5.诉讼费由龙源传媒公司承担。
龙源传媒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龙源传媒公司无需向**支付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00元;2.判决龙源传媒公司无需向**支付未休年假工资588.6元;3.由**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顺义仲裁委)提出请求,要求:1.确认**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月20日与龙源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龙源传媒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20日工资3 180.91元;3.龙源传媒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588.60元;4.龙源传媒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 000元。该委经审理,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21]第1542号裁决书,裁决:1.**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月9日与龙源传媒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龙源传媒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月9日未休带薪年假工资588.60元;3.龙源传媒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月9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00元;4.驳回**其他仲裁请求。**、龙源传媒公司均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龙源传媒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后该院将案件裁定移送至一审法院,形成本案诉争。
**主张其于2020年10月15日入职龙源传媒公司,双方签有三年期劳动合同及薪酬协议,约定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月工资6400元。2021年1月9日,龙源传媒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与**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于2021年1月15日办理离职手续。**认可龙源传媒公司已支付2021年1月工资1675.43元及1471.26元,但主张还存在3810.91元的工资差额,并于2021年1月28日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等,**提交了劳动合同、薪酬协议、电子邮件、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
龙源传媒公司认可劳动合同、薪酬协议、社保记录、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工作记录的真实性,但称其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系因**经考评试用期不合格,主要表现为**工作效率低,对行业的知识了解不够,业务不熟悉,提交简历、社保记录、离职证明、职位说明、综合评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称2021年1月1日至1月20日期间因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公司未对其进行考评,也不认可考评结果。**提交社会保险缴费记录证实自己累计工作年限为9年零8个月,并要求龙源传媒公司以每年5天的标准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
一审庭审中,双方均认可2021年1月9日**收到龙源传媒公司送达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2021年1月龙源传媒公司共计向**发放工资3146.69元。
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均认可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亦认可**于2021年1月9日通过电子邮件收到解除通知,**虽主张2021年1月9日之后继续为龙源传媒公司提供实际劳动,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故一审法院确认**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
**认可龙源传媒公司支付2021年1月工资共计3 146.69元,经核算,工资数额已足额,**再要求支付2021年1月工资差额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龙源传媒公司称**不符合试用期的录用条件,但其就此提交的证据并不充分,一审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故龙源传媒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核定具体数额。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经核算,2020年度**应享受带薪年假1天,龙源传媒公司未就**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要求支付未休带薪年假工资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自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月9日与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88.6元;三、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龙源传媒公司是否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未休年假工资。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龙源传媒公司上诉主张**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转正要求,故而其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不应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对此,本院认为,龙源传媒公司主张**在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龙源传媒公司提交的《员工试用期目标完成综合评估表》载明了关于**的考评目标、完成标准、完成情况、总体评价及指导意见,但上述标准及意见并未显示客观分数、亦未显示**存在“不合格”等表述,且**对该考核结果亦不予认可,故龙源传媒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存在考核不合格的情况,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欠缺合理性和合法性。一审法院认定龙源传媒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20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另,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本案中根据**提交的社保缴费信息显示,**已连续工作满12个月,故其应享受带薪年休假。因龙源传媒公司未就**的出勤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进行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经核算认定龙源传媒公司应支付**2020年10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88.6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龙源传媒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龙源传媒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龙源创新数字传媒(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海洋
审  判  员   李 坤
审  判  员   金妍熙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张 清
法 官 助 理   闫韦韦
书  记  员   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