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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与雷全斗、古交市桃园街道李家社村委会等物权保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晋民申1021号
再审申请人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雷全斗、古交市桃园街道李家社村委会、一审被告山西宇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山东益通安装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先后两次委托司法鉴定,第一次鉴定现场勘验时,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派人到场,二次鉴定现场勘验时,作为发包人的李家社村并未派人到场,在此情况下,两次鉴定对于占地面积和林木价值的结论出现很大差异,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对二次鉴定结论持有异议,且鉴定结论的鉴定人称其未参与鉴定意见的出具及在鉴定意见书上加盖名章,原审法院对基本事实出现较大差异的鉴定结论未经核实直接采用,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另,一、二审法院审理已查明李家社村已经实际收到了相关企业支付的占地补偿款和林木补偿款,仅判决李家社村支付雷全斗占用土地补偿费,林木补偿款全部判决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存在重复支付的情形。综上,再审申请人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的部分理由成立,山西西山蓝焰煤层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樊文霞 审 判 员 谢红雯 审 判 员 宋政富
书 记 员 智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