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宇佳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晋城市百汇建材有限公司、山西宇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晋05民终1478号
上诉人晋城市百汇建材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山西宇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7)晋050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虽然递交了上诉状,但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秋萍 审判员 张艳丽 审判员 马 晋
书记员 张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