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111民初6626号
原告: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茶园村黑丫口。
法定代表人:曾宪才,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生菊,贵州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811020311,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贵州贵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711010029,特别代理。
被告: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西路225号。
法定代表人:秦榜臣,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胜,贵州黔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610600534,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杰,系公司职工,一般代理。
原告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091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贵州建工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魏彩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长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