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黔0102民初3235号
原告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家放心**。
法定代表人:秦榜臣,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建民,男,白族,1967年8月6日生,住贵阳市南明区。该公司员工,特别代理。
被告贵阳超群木制品厂,地,地址:贵阳市花溪大道北段灯笼坡**/div>
法定代表人:解荣才,该厂厂长。
第三人贵阳市建筑管理处,地,地址: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住建局/div>
第三人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地,地址: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住建局/div>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贵阳超群木制品厂、第三人贵阳市建筑管理处、第三人贵阳市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94元,减半收取3168元,由原告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承担。
审判员 陈应贵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焕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