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3881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7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永瑞,贵州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429200152W。

法定代表人:龙军。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原告以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向本院提供了保单保函等手续。

本院认为,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故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价值170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马 倢

书 记 员  张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