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民初388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6年9月7日生,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永端,贵州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解放路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429200152W。
法定代表人:龙军。
被告:贵州省忠***,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0000095059455。
负责人:何吉清,监狱长。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新新建筑工程公司、贵州省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6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马倢
书记员张露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