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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杰源金属薄板制品有限公司、开原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282执449号
申请执行人:抚顺杰源金属薄板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抚顺市。
法定代表人:王杰,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开原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铁岭市开原市。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抚顺杰源金属薄板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原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开原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开原雨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内存款189711.84元。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注: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审判员  袁伟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杨继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