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铭丰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名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武汉至尊豪门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0106执419号
申请执行人:**名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武昌区粮道街鼓架坡76号,组织机构代码:75815008-8。
法人代表:刘金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至尊豪门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洪山区雄楚大街268号,组织机构代码:66951504-9。
法人代表:谢华,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名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至尊豪门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303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至尊豪门酒店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名风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8万元,承担本案受理费75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担案件执行费92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截至2017年5月26日,迟延履行利息为524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至尊豪门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其它收入人民币74942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霞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