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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民申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12月19日,成都市高新区人,现住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超,四川三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75年5月24日,成都市金牛区人,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广元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文化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赵宏,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元城投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21)川0802民初28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为由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超
审 判 员  苟小洲
审 判 员  王仲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聂圳淇
书 记 员  郝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