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3647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志刚,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原广元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东坝文化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3PX49。
法定代表人:赵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敏,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元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38.00元,减半收取67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杨
人民陪审员 王治平
人民陪审员 杨兴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苗 琴
书 记 员 樊家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