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城投置业有限公司

**、广元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原广元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3647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2月20日出生,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志刚,四川通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原广元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东坝文化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MA6253PX49。

法定代表人:赵宏,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敏敏,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元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38.00元,减半收取67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赵 杨

人民陪审员  王治平

人民陪审员  杨兴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苗 琴

书 记 员  樊家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