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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民申67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5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嵩,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敏,四川北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元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文化路**。

法定代表人:赵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强,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柏凌云,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元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柏凌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8民终23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阎 涛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古莉玲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周未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