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炜赋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和、某某与某某赋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6民终13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和,男,193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市港闸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赋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世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邰俊勇,男,该公司职工。
原审原告:***,女,1939年8月22日生,汉,住江苏省**通市港闸区区。
原审第三人:江苏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住所地江苏省**通市市。
法定代表人:顾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德祥,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鸣,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和因与被上诉人***赋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原审原告***以及原审第三人江苏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2017)苏0611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9日,经南通市港闸区行政审批局批准,江苏省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总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南通港闸经济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和于2018年5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倪红晏
审判员  杨 谦
审判员  卢 丽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倪宇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