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谐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南通谐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12破7号之五

申请人:南通谐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

2018年5月28日,南通谐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拟定的《南通谐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法院裁定认可。现已按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请求本院终结南通谐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南通谐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拟定的《南通谐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本院亦已裁定确认,现管理人已按照分配方案分配完毕,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合法。本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一般情况而言,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受偿的债权不再清偿,但因南通谐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管理人亦未查找到公司的财务账簿等财务资料,导致无法进行全面清算,故本案的债权人可以另行依据法律的规定,要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对其公司未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谐安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潘树峰

审判员  左金石

审判员  季俊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邱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