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映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源县金鼎工贸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025民初2672号
原告:***,男,197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扬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琴,重庆雾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源县金鼎工贸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园,住所地新源县金鼎工贸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相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源县金鼎工贸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源县恰普河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彦华,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江苏映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界首镇工业集中区/div>
法定代表人:王玉珠,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源县金鼎工贸物流有限公司物流园、新源县金鼎工贸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映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