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映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映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02执52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用名江苏上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屏淮北路都市。
法定代表人:汤学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映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用名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戴越阳,男,1969年4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高玉明,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吴剑,男,1965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张所荣,男,1959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高邮市界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龙在祥,镇长。
被执行人: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凌定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凌定祥,男,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高邮市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用名江苏上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映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用名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越阳、高玉明、吴剑、张所荣、***、高邮市界首镇人民政府、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凌定祥、高邮市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29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江苏映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用名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用名江苏上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偿款500万元;**、戴越阳、高玉明、吴剑、张所荣、***、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凌定祥、高邮市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各自向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用名江苏上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前款中江苏映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用名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部分债务的1/12。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江苏映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用名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高邮市界首镇人民政府应就江苏映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用名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述判决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24范围内,向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用名江苏上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高邮市界首镇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江苏映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用名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江苏映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用名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越阳、高玉明、吴剑、张所荣、***、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凌定祥、高邮市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高邮市界首镇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468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4日向高邮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10执监49号执行裁定书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执行立案。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邮市界首镇人民政府与申请执行人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用名江苏上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缴纳的了执行费3932元及案款268801元,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被执行人高邮市界首镇人民政府已全部履行其义务。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吴剑名下位于重庆市××路××室不动产,拍卖成交款443280元,申请执行人分得261504.34元。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高玉明与案外人周爱兰名下共有的位于本市京华城路468号(阳光美第)11幢1006室(含1006室阁楼)和11幢43室车库(不动产证号:邗字2012113762、邗共字2012000364),并委托高邮市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姜敏共有的位于高邮市瑞和阳光城玉檀苑2-04【不动产证号为江苏(2016)高邮市不动产权第0025944号】不动产、被执行人凌定祥与案外人金萍共有的位于高邮市奎楼小区蚕种国场所宿舍2号楼301室(邮房权证城区字第**)不动产、被执行人凌定祥与案外人任同祥共有的位于高邮市××路××号(房产证号:20××**)不动产、被执行人凌定祥名下位于高邮市××路××号【产权证号:邮国用(2009)第03357号】不动产、被执行人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邮市××城××室(房产证号:20××**)和602(不动产证号为邮房房权证开发字第**)动产、被执行人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高邮市××路(苏中农贸城)27幢105室(不动产证号为邮房权房权证开发字第**)-28(不动产证号为邮房权证房权证开发字第**)08(不动产证号为邮房权证开房权证开发字第**)12(不动产证号为邮房权证开发房权证开发字第**)(不动产证号为邮房权证开发字房权证开发字第**)措施。本院上门查找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已执行到位的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苏1002执5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江苏映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用名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戴越阳、高玉明、吴剑、张所荣、***、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凌定祥、高邮市渝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用名江苏上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光明
审判员  庞 玮
审判员  伞波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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