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映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084执恢24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城南经济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恒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姜敏,女,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高玉明,男,1966年3月15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周爱兰,女,1971年9月1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薛玉銮,女,1965年10月16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被执行人:高邮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在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龙在祥,该镇镇长。
被执行人:江苏上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屏淮北路都市。
被执行人:汤学义,男,1971年2月2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扬州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姜敏、高玉明、周爱兰、**、薛玉銮、高邮市界首镇人民政府、江苏上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学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汤学义、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江苏**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终结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7)苏1084民初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姚 剑
审判员 郭兆斌
审判员 刘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