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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91执恢159号 申请执行人: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 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界首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7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 被执行人:**,男,196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5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建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扬州广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扬州首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091执恢159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需再次申请执行,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石 立 审 判 员 吴 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玉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