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房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

南通南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办事处再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行申18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南通南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钟秀东路南方批发市场内。

法定代表人厉和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国强路**。

法定代表人瞿茂森,该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笋、周卯玉,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南通中房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外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远,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第三人南通农房建材成套供应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人民路**div>

法定代表人牛世民,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南通南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公司)因诉被申请人南通市港闸区秦灶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秦灶街道办)行政强制及赔偿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行终8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南方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违法。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南方公司请求法院判决确认秦灶街办拆除其位于南通市工农路××号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但南方公司提供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记录、拍卖成交确认书、拍卖须知、拍卖预告、拍卖缴费发票、契税完税凭证等证据仅能证明其系涉案土地的使用权人,不能证明其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相反,秦灶街道办、南通农房建材成套供应公司提供了民事裁定书、评估报告、租赁协议等证据,用以证明南方公司并非涉案土地上房屋等建筑物的所有权人。故南方公司与被诉房屋拆除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南方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南方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南通南方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李 昕

审判员 苗 青

审判员 朱慧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郑梦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