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691民初599号
原告:***。
原告:***。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江苏信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中房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外环北路**。
法定代表人:陈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旭,副总经理。
被告:南通市小海街道办事处,住,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小海街道/div>
法定代表人:江华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波,副主任。
原告***、***诉被告南通中房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市小海街道办事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长 周国建
人民陪审员 袁思美
人民陪审员 施素珍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张圣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