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三乡镇建信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中山市建信建筑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6)粤20执345号
***;***、中山市建信建筑有限公司;蔡炳良;蔡炳恒;蔡文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XX与被执行人中山市XX建筑有限公司、蔡XX、蔡XXX、蔡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且本院收取了本案申请执行费58616.61元。因此,被执行人在本案应履行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