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终31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山新汇力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韦国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大海,广东盈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靖,广东盈进(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山市三乡镇建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蔡炳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星,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彦斌,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山大翼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叶伟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娇,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利平,广东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山新汇力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汇力公司)因与上诉人中山市三乡镇建信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信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山大翼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翼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73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736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山新汇力装修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33元、上诉人中山市三乡镇建信建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63元,本院均予以退回。
审判长 葛贻环
审判员 张群立
审判员 吴碧英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何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