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05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盈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联一中港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94505201J。
法定代表人:欧阳林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敏,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三乡镇建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沙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91202R。
法定代表人:蔡炳恒。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盈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三乡镇建信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中山市三乡镇建信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36690.92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盈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盈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1056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三乡镇建信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36690.9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颖俐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105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盈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联一中港码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94505201J。
法定代表人:欧阳林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倩敏,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三乡镇建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沙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91202R。
法定代表人:蔡炳恒。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盈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三乡镇建信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作出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中山市三乡镇建信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36690.92元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盈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山市盈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方案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粤2071民初10561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三乡镇建信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636690.9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林颖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