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1民初25434号
申请人:中山市三乡镇建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三乡镇大布村沙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282091202R。
法定代表人:蔡炳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炳星,广东万**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5年7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中山市。
被申请人:***,女,1965年9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中山市。
申请人中山市三乡镇建信建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山市三乡镇建信建筑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相当于359297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以其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山市三乡镇建信建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92972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如冻结存款不足额,则以不足的部分为限,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中山市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国(20xx)易3xxxxx0]相应价值的份额。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申请人***、***保管,但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泳梅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彭智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