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财保6号
申请人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万元或其他财产。申请人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成都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所提出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保全担保,对其申请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学军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