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中盐镇江盐化有限公司与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2民初1511号
申请人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盐镇江盐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中盐镇江盐化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盐镇江盐化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江苏玉龙钢管股份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范光萍
法官助理 高 倩 书 记 员 薛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