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执异206号
申请人: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片区经十路东7000号汉峪金谷A4-4号楼1101-1室。
法定代表人:赖郁尘,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71号。
法定代表人:吉孟瑞,院长。
被执行人:乳山市金硕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徐家镇东峒岭。
法定代表人:邓德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受让山东省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与乳山市金硕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20)鲁06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为由,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院(2021)鲁06执53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22年5月6日,以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甲方、山东省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为乙方、乳山市金硕矿业有限公司为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自愿将本院(2020)鲁06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项下债权转让给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权利一并转让给甲方,甲方自愿受让前述全部权利,丙方知悉并同意上述债权及相关权利的转让。该协议加盖甲、乙、丙三方印章并分别加盖法定代表人章或签字。
2022年6月1日,山东省第三地质矿产勘查院出具加盖该院公章的《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该院行对乳山市金硕矿业有限公司有关(2020)鲁06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权转让给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出具相关变更裁定。
另查明,本院(2020)鲁06民初4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案件案号为(2021)鲁06执538号。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申请人出具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书》,通过三方协议的方式将债权转让及时告知债务人,债务人同意该债权转让,以上系列证据足以证明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受让本案债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其请求变更为相应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山东玉龙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鲁06执538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善乐
审判员 门 伟
审判员 张玉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潘姝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