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4月3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
被执行人:江苏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624393350,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黄山。
法定代表人:胡平,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11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江苏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所欠人工工资款168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32元,由被告江苏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0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证券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向镇江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不动产登记情况,经反馈,被执行人江苏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依职权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依职权已经依法将被执行人江苏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6.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案较多,且多以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7.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1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江苏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8、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查询反馈表、工作笔录、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苏1111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向阳
审判员  沈红卫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任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