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11执4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金坛市。
被执行人:江苏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7624393350,住所地镇江市黄山。
法定代表人:胡平。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11民初4734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江苏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前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50000元;二、上述款项履行完毕后,原、被告间再无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承担。
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执行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报告财产;
2.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银行、网络银行、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大额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至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为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前往被执行住所地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涉案较多,且以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1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江苏中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8.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以上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调查回执、查询反馈表、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案履行情况:全部未履行。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过告知书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苏1111民初4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翔
审判员 王 刚
审判员 沈红卫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