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贸深绿园林有限公司

深圳市深绿园林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034号
原告深圳市深绿园林技术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路环林街2号绿化大厦二楼。
法定代表人杜学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征,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中国联通大厦。
负责人陈树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燕珊,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
法定代表人常小兵。
原告深圳市深绿园林技术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下称联通深圳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下称联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立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征、被告联通深圳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罗燕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通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联通深圳分公司与原告于2006年11月30日签署了《新时空大厦前市政绿化带改造工程合同》(以下称绿化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原告“承担深南大道新时空大厦前绿化改造工程的设计、施工;现有树木的剪枝修整、临时草皮的种植等”。2007年8月,原告已按约定施工并办理了竣工验收证书,但被告联通深圳分公司迟迟未能向原告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另,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50229.45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其中工程款41170.77元自2007年9月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工程款9058.67元自2008年3月2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联通深圳分公司答辩称,一、原告诉称已按约定施工与事实不符,被告曾多次催告原告尽快完成施工作业,原告并未按合同约定完成施工。被告于2007年12月20日和2008年1月24日分别向原告送达工作联系单,催告原告尽快完成施工作业并通知被告进行竣工验收,但原告始终未完成施工。二、原告诉称已办理竣工验收证书与事实不符。合同约定,被告负责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验收。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验收时,验收小组成员应有建设单位,且经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后形成工程竣工验收意见并会签《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原告未按合同完成施工,不存在通知被告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形,更不存在被告组织及参与竣工验收的情形,有被告2007年12月和2008年1月向原告送达的联系单内容可证。因原告违约导致的合同无法履行,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三、原告违约未按约完成施工,导致被告不得已重新委托其他公司施工,有工程合同及相关付款单据为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程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告自身违约导致合同未按要求完成,被告无任何过错,不存在拖欠工程款行为亦不需要承担任何原告的损失。同时对原告违约造成被告的损失保留向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联通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庭审时缺席。
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原、被告联通深圳分公司签订的《绿化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5天(2007年9月6日)内,甲方(被告)支付合同总价的40%计36234.72元。第4款约定,余款10%即9058.67元为质保金,免费保养期满经用户确认后30天内支付。第八条第1款约定,工程免费保养期为6个月,自工程取得验收合格证之日起计算。第2款约定,工程免费保修期满,凭用户签发的“工程质量保修合格证书”30日内支付余款。
涉案工程于2007年8月2日取得《竣工验收证书》,同日取得《园林绿化工程移交验收证明书》,并已实际移交深圳市绿化管理处第一管理所管理。
被告实际支付工程款40357.35元,尚欠50229.45元,其中质保金9058.67元,除质保金外工程款为41170.77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联通深圳分公司签订的《绿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并取得验收合格证,被告联通深圳分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其支付工程款41170.77元及自2007年9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合同及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联通深圳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其开办人被告联通公司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质保金的支付条件为“工程免费保修期满且取得用户签发的工程质量保修合格证书30日内”,原告未取得被告联通深圳分公司签发的工程质量保修合格证书,因此,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要求其支付质保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深绿园林技术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41170.77元及利息(以41170.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7年9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深绿园林技术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31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减半收取815.5元,由原告负担115.5元,两被告负担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李立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春秀(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