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州新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柳州市凌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fa广西柳州新厦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205执1268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凌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北雀路51号办公楼2层1号。
法定代表人:冯海波,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fa广西柳州新厦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许德斌,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执行柳州市凌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广西柳州新厦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桂02民终13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广西柳州新厦建筑工程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上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205执126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然
审判员 胡李欣
审判员 罗淞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恬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