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威特中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吉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6166号

原告:北京威特中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家庄村大羊坊路35号一层北侧、二层、三层龙凤之家家居建材市场内二层038号。

法定代表人:张茹娟,总经理。

被告:博洛尼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蔡明,董事长。

被告:北京吉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京开路西侧科保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世元,董事长。

原告北京威特中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博洛尼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吉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威特中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威特中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威特中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2元,由北京威特中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程 颖
书  记  员   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