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6166号
原告:北京威特中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周家庄村大羊坊路35号一层北侧、二层、三层龙凤之家家居建材市场内二层038号。
法定代表人:张茹娟,总经理。
被告:博洛尼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蔡明,董事长。
被告:北京吉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京开路西侧科保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世元,董事长。
原告北京威特中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博洛尼家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吉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威特中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北京威特中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威特中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2元,由北京威特中恒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程 颖
书 记 员 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