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吉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2民终100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晓柳婷,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南桥,北京锦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博洛尼智能家居(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蔡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女,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吉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京开路西侧科宝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世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盼盼,北京金佑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博洛尼智能家居(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洛尼智能公司)、北京吉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5民初1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和理由:***主张被上诉人为***提供全屋定制服务,***系应被上诉人的要求与各不同主体签订合同并付款至各不同主体,一审判决将被上诉人作为整体为***提供全屋定制服务割裂成不同合同主体,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与博洛尼家居装饰(北京)公司(以下简称博洛尼家居公司)互为关联企业,***有理由相信空气环保承诺系三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博洛尼智能公司作为装修板材供应商应负有全屋板材化学物质排放符合国家标准的义务与责任,一审法院仅依据单块板材检测结果合格的结论,认定全屋定制板材符合空气质量承诺,属于认定事实错误;被上诉人在产品推介、网络宣传过程中作出虚假的宣传与承诺,致使***形成错误的判断并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构成事实上的欺诈。

博洛尼智能公司同意一审判决。

吉明公司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撤销***与博洛尼智能公司之间的销售合同;2.博洛尼智能公司、吉明公司返还***已支付的材料款1 067 939元,并承担违约金,其中以1 067 939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2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博洛尼智能公司、吉明公司向***按照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合计3 203 817元;4.博洛尼智能公司、吉明公司赔偿***拆除费用16 600元,仓储费用50 000元(暂计至2020年4月10日);5.博洛尼智能公司、吉明公司赔偿***造成的房屋租金损失,共计301 000元(自2019年7月1日计至2020年1月30日);6.博洛尼智能公司、吉明公司承担***因维权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公证费33 484元、检测费9000元、律师费等合理费用;7. 博洛尼智能公司、吉明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一审庭审中,***将第3项诉讼请求中的“接受服务费用”明确为材料款,将第4项诉讼请求中的仓储费明确为50 000元,将第6项诉讼请求的合理费用明确为包括公证费33 484元、检测费9000元、律师费150 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4月8日,***(甲方/发包方)与博洛尼家居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修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装饰装修面积为636.3㎡,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供应其余部分材料,开工日期2018年4月30日,竣工日期2019年4月25日,工程款
1 058 064.28元,工程施工质量按照北京市地方标准《居住建筑装修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该合同尾部甲方处有***的签字,乙方处盖有博洛尼家居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2019年3月5日,***(甲方)与博洛尼智能公司(乙方)签订《产品材料销售合同》,约定产品内容为:橱柜142 813元,卫浴83 013元,内门229 509元,家具602 604元,产品总金额为1 057 939元。在产品支付方式处载明:在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应支付全额货款,收款凭据是本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及乙方履行本合同义务的重要依据,甲方需妥善保管。甲方若有更改设计方案,增减项的要求,经乙方确认可行的,于双方确认更改设计及增减项方案的当日,甲方一次性支付增置产品的费用,因此产生的工期延长不属于迟延交付。产品的设计和生产:乙方负责上门测量甲方所需产品尺寸确定产品的设计方案,制作设计图纸和供货清单乙方完成后交付甲方,甲方应签字确认(附件:《设计图纸》、附件:《定制产品清单》)甲方如需委托他人代为进行产品确认、更改确认或验收等事宜的,须事前签署《授权委托书》(附件)交与乙方,否则非甲方本人实施的任何行为无效,对乙方无法律约束力。甲方对乙方的测量及设计工作予以配合。本合同项下的产品属定制产品,故甲方确认下单后不可再做更改。安装时甲方现场需具备以下条件:橱柜:墙地面处理完毕:吊顶处理完毕烟管(烟道)处理完毕。家具(衣帽间):墙地面处理完毕,吊顶处理完毕;地板、地砖铺装完毕。内门:地板、地砖铺装完毕:墙砖铺装完毕:过门石铺完毕。卫浴:墙地面处理完毕地砖铺装完毕,墙砖铺装完毕。其他:1.鉴于安装环境对产品安装有实质影响,特此提示:本合同项下标的产品的安装对环境的基本要求:需要在温度5℃以上且湿度85%以下、墙体湿度20%以下的环境下方可安装出于对产品及甲方的负责,如因甲方实际环境不符合上述安装条件,安装顺延,此种情况下的顺延,乙方不属于延期。如因不符合安装条件,甲方强行要求安装后产生产品变形、开裂、褪色等问题的,相应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2.鉴于定制家具的安装对甲方房屋的室内空间、墙面和地面的平整度、房屋装修进度等因素均有较高要求,若因甲方上述原因致使乙方未能一次性安装产品成功的,甲方表示理解和接受,双方另行协商安装事宜。乙方将产品运至安装现场后即可当日开始安装,如当日无法安装的双方另行确认安装时间,安装周期为3个工作日。产品安检验收后,因现场保管不当或人为造成的损坏由甲方承担。产品质量标准:详见附件《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置于产品包装箱内,随产品一并发送)。验收:合同产品达到安装地址后甲方和乙方代表共同验收,甲方当天对产品外观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即视为产业验收合格,验收后的产品保管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安装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乙方予以解决。甲方在产品安装完毕当日内进行安装质量验收同时在《安装验收单》签字确认。如甲方拒不验收以及其他非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产品在安装完毕后超过十日甲方未验收和签字确认的从第十一日起双方应视为合同全部验收合格质量达到合同规定标准对上达等待验收期间,不视为乙方延迟履行,乙方不承担法律责任。产品退货、换货、补货:本合同项下产品为定制产品,无质量问题不予退换,如经乙方确认属质量问题,按照《全屋定制合同售后服务标准》(附件)处理。其他约定:因加工制造业产品特性,以及原产品材质、生产周期、不同生产批次等原因、都可能影响成品的色泽、纹路乙方展厅样块(样品)仅作为甲方购买意向的参考、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向甲方说明,甲方已知悉并承诺对下述情况无异议,并同意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甲方所定制的产品及辅料本身各板块之间可能会存在色差,此种情况并非产品质量问题;乙方设计方案中的颜色效果图和展厅样品样板的颜色等仅供甲方参考甲方所定制产品的颜色应以乙方生产加工并交付甲方的产品实物为准;2.甲方所定制的产品及辅料与乙方展示区的样品也可能存在有色差,此种情况并非产品质量问题;3.实木、人造石、烤漆等系列产品因材料特殊,乙方交付产品与色板的颜色或纹路相似即属于合格产品。特别提示甲方、介意者慎购;4.甲方所定制的产品及辅料维修、返补、增置时,因原产品会因为光照、氧化等原因导致色泽变化,后续的维修、返补、增置部分的产品与原有产品可能存在色差,此种情况并非产品质量问题。该合同尾部甲方处有***签名,乙方处有博洛尼智能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亦提交主要内容与前述合同一致的《产品材料销售合同》,但***提交的合同版本载明橱柜142 813元,卫浴83 013元,内门229 509元,家具612 604元,合同总金额为1 067 939元,在***提交的合同尾部甲方处未见***签字,乙方负责人处有李金有、韩平的签字。

***称其委托广东尚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卓公司)代为付款。***提交的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显示2019年3月7日,尚卓公司向博洛尼家居公司付款 567 939元,2019年3月26日,尚卓公司向博洛尼家居公司付款500 000元。

尚卓公司出具声明,载明:“我司于2019年3月7日代***向博洛尼家居公司《产品材料销售合同》项下家具款567 939元,于2019年3月26日代***向博洛尼家居公司支付《产品材料销售合同》项下家具款500 000元,针对前述款项各项权利由委托人***主张,我司声明放弃前述款项的权利主张。”该声明尾部盖有尚卓公司的公章。

***称其曾向博洛尼智能公司进行转账,***提交的公证微信记录显示2019年3月6日,尚卓公司向博洛尼智能公司转账500
000元,并与王珅确认橱柜142 813元,卫浴83 013元,内门229 509元,家具612 604元,总数应为1 067 939元。王珅在微信记录中要求***将合同款转给博洛尼家居公司,并称“从家装公司再分配到产品公司”。

博洛尼智能公司否认王珅系其员工,但认可就本案所涉《产品材料销售合同》,博洛尼智能公司委托博洛尼家居公司进行收款。

关于《产品材料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博洛尼智能公司称已经实际履行,除了台面***拒绝接收还没有配送之外,其他产品已经完成了送货和初步安装。***称大部分产品已经交付,目前所有安装的都已经拆除并且保存起来。

***提交博洛尼整体家装室内空气检测环保承诺书,用以证明博洛尼智能公司承诺“IAQ室内空气品质接受具备CMA中国计量认证的权威机构检测”。该承诺书尾部盖有博洛尼旗舰装饰装修工程(北京)有限公司的公章。博洛尼智能公司对此不认可,认为上述承诺书并未载明客户和订单号,且承诺书载明的适用对象为2017年2月6日至2017年12月31日签订博洛尼整体家装施工合同的客户。吉明公司否认曾向***出具上述环保承诺书。经询问,***未能提供吉明公司将上述环保承诺书交付给其的相关证据。

另查,博洛尼旗舰装饰装修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4日更名为吉明公司。

根据***提交的(2020)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1282号公证书,用以证明博洛尼智能公司在其官网宣传房屋整体家装“变态环保,全屋空气环保,即装即住,环保承诺,写入合同”“郑重承诺全屋空气检测达到国家《GB/T18883》环保标准,甲醛≤0.1MG/m³”。博洛尼智能公司、吉明公司对此均不认可,认为上述网站系博洛尼家居公司的网站。根据上述公证书显示的网页内容显示“2005-2019博洛尼家居公司版权所有”。

***提交(2019)京方圆内民证字第12015号公证书,用以证明***于2019年5月24日委托北京京环建质量检测中心对***装修后房屋内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经装修后的***的房屋空气成分中的甲醛、苯等指标均不合格。检测报告中项目名称为“空气检测”的检测中,显示检测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优山美地D区42号楼02号,检测依据为GB/T18204.2-2014酚试剂分光光度法,标准要求≤0.10,检测部位中的“3F衣帽间、3F书房、2F男孩房、2F女孩房、2F婴儿房、2F儿童娱乐室、2F衣帽间、1F老人房、1F餐厅”均显示单项结论为不合格。在样品名称为“家具部件”的检验检测报告中,载明家具部件的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在***提交的(2019)京方圆内民证字第12015号公证书中,***称拆除了博洛尼智能公司的装修材料后《检测报告》显示各房间内空气质量均合格。该报告显示检测部位中的“一层老人房、二层男孩房、二层衣帽间、二层休闲室、二层婴儿房、二层女孩房、三层主卧”均显示单项结论为不合格。在样品名称为“家具部件”的检验检测报告中,载明家具部件的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提交了北京京环建环境质量检测中心资质证明,用以证明北京京环建环境质量检测中心具备室内空气检测的资质。

经询问,***称涉案房屋中部分房间的地板和壁纸系其自行铺设和装修。

***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及检测费发票,用以证明公证费以及检测费的发生。***提交房屋租赁协议以及续租协议、银行电子回单,用以证明房屋租金损失。***提交家装拆除费用微信转账记录,用以证明实际支付家具拆除费用16 600元;***提交仓储收据,用于证明委托第三方仓储已拆除的家具产生的仓储费62 500元。***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用以证明因维权事宜产生的律师费共计150 000元。

博洛尼智能公司提交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用以证明博洛尼智能公司与博洛尼家居公司系独立的民事主体,博洛尼智能公司委托博洛尼家居公司代收合作业务款项,并进行独立的财务核算。

经询问,***明确其系依据与博洛尼智能公司的《产品材料销售合同》主张材料款,其要求博洛尼智能公司、吉明公司三倍赔偿接受服务的费用亦指材料款的三倍。***称其提出的诉讼请求均是基于撤销《产品材料销售合同》。一审法院向***释明如果法院认定本案所涉销售合同不存在撤销情形,***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时,***明确表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坚持要求撤销《产品材料销售合同》并要求博洛尼智能公司按照其诉讼请求履行。

一审中,***称其主张博洛尼智能公司、吉明公司返还材料款及三倍赔偿均是基于博洛尼智能公司、吉明公司存在欺诈行为。***陈述装修施工后,涉案房屋中多项空气指标超标,违反相关合同约定和单方承诺,博洛尼智能公司、吉明公司在官网及销售人员的宣传和保证中涉嫌虚假宣传,对其提供的服务构成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涉案房屋还存在设计图和装修实际效果不符合,产品质量不合格的问题,最主要的问题是空气指标超标。

就***所称的产品质量不合格问题,博洛尼智能公司称只是进行了初步安装,后期可以通过调试来进行调整。***称因为发现空气味道刺鼻,所以没有再让博洛尼智能公司进行修改和完善。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称基于欺诈要求返还材料款并进行三倍赔偿,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博洛尼智能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是否据此可行使撤销权,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关于***所在起诉书中所表述的博洛尼智能公司、吉明公司的欺诈行为,包括空气指标超标、在官网及销售人员的宣传和保证中涉嫌虚假宣传以及质量不合格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及承诺其金属件和板材均是德国进口产品等,法院认定如下:首先,博洛尼智能公司作为案涉《产品材料销售合同》的相对方,其并未向***出具博洛尼整体家装室内空气检测环保承诺书;其次,***所提供的博洛尼官网宣传网页中所涉主体并非博洛尼智能公司,而是案外人博洛尼家居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博洛尼智能公司承诺其金属和板材均是德国进口产品。博洛尼智能公司并未向***承诺“即装即住”等事项。再次,在***提交的公证书中所涉检测报告中,博洛尼智能公司所提供的家具部件检测结果均为合格。同时,博洛尼智能公司对家具产品进行初步安装后,根据当事人陈述,部分质量问题后期可以通过调试来进行调整,而***拒绝再进行修改和完善。最后,***的涉案房屋家具并非均为博洛尼智能公司的相关产品,部分房间的地板和壁纸系其自行铺设和装修,其提供的检测报告亦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结合欺诈的构成要件:首先,一方主观上具有欺诈的故意,包括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和故意隐瞒真实的情况,其次,另一方因欺诈导致形成错误的判断,同时基于错误的判断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具体到本案,结合以上因素综合考虑,博洛尼智能公司并不存在故意告知***虚假信息,亦未隐瞒真实情况,并不足以导致***形成错误的判断,并基于该错误判断作出购买涉案家具产品的意思表示。综上,***主张博洛尼智能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不予采信。即便本案涉案产品出现部分质量问题,亦系质量瑕疵,并不构成订立合同的欺诈。经法庭释明,***坚持其诉讼请求,明确要求撤销合同并基于撤销合同主张退款、赔偿损失等,法院不予支持。***如认为涉案家具质量有问题要求解除合同或者相关请求,可另行主张。综上,***并无有效证据证明博洛尼智能有欺诈行为,对其要求撤销合同,并退款、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吉明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方,其未与***签订相关合同,故***要求吉明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与博洛尼智能公司签订的《产品材料销售合同》中并未直接约定博洛尼智能公司为***提供全屋定制服务,博洛尼智能公司并未向***出具博洛尼整体家装室内空气检测环保承诺书,***所提供的博洛尼官网宣传网页中所涉主体并非博洛尼智能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博洛尼智能公司承诺其金属和板材均是德国进口产品,且涉案房屋中部分房间的地板和壁纸系***自行铺设和装修,***提供的检测报告亦无法达到其证明目的,综合上述情况,一审法院认定***的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对***基于构成欺诈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因在一审法院依法释明时,***明确表示不变更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告知其如就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可另行主张,亦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4 255元,由***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洁

审  判  员   耿燕军

审  判  员   张玉贤









二〇二一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助 理   周


书  记  员   王远征

书  记  员   果满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