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吉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旗舰装饰装修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63132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书生,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之父。

被告:***旗舰装饰装修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顾克。

原告**与被告***旗舰装饰装修工程(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闫伟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单星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