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民终7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吉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原***旗舰装饰装修工程(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京开路西侧科宝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吴世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盼盼,北京金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北京吉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18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明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适用法律不正确。本案的事实情况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装修合同,被上诉人已验收合格,不存在质量问题。被上诉人家漏水是由于被上诉人家卫生间铸铁管道老化破旧导致的。铸铁管道是在卫生间垫层里,是开发商预埋好的,跟上诉人的装修工程无关。不在施工范围内。上诉人承接的是装修业务,并不是开发商。2019年10月10日整个卫生间地砖拆开未发现防水破损,直到把开发商原有垫层抛开才发现开发商预埋的原有铸铁下水管生锈腐烂,并且直观有洞,还发现原暖气管周边开发商垫层有漏洞,漏水原因是卫生间用水后通过开发商预埋的铸铁生锈管漏到垫层地面,由垫层地面漏到暖气管周边漏洞才造成楼下漏水。与上诉人装修无关,上诉人装修的防水没有任何问题。因为是开发商本身预埋的管道问题,所以被上诉人对管道进行更换,被上诉人让我司帮忙推荐管道供应商,我司推荐了“吉博力”,吉博力厂家与被上诉人单独签署合同,费用由被上诉人支付,因为原来铸铁管在原垫层未改动不属施工范围,责任划分也不是上诉人的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本着快速解决、让客户满意原则,没想到客户能颠倒黑白。现上诉人已经损失了工人工费、瓷砖、材料及楼下赔偿己超过15 000元。请求贵院依法查清事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吉明公司赔偿***因装修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8908元;2.诉讼费由吉明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3月30日,***与吉明公司签订《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将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北里31-9-501的房屋包工、包料交由吉明公司装修,***向吉明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家具款。2017年8月7日,吉明公司完成装修并向***交付。2018年1月18日,***入住吉明公司装修的房屋。入住后不久,楼下邻居反映该房屋洗手间漏水,要求***予以维修并赔偿损失。经***催促,吉明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5日、2018年10月29日、2019年3月31日、2019年9月l7日进行查看、局部维修,又于2019年10月10日决定对该房屋洗手间进行整体翻修,并因洗手间漏水事宜赔偿楼下邻居经济损失8000元。 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26日,吉明公司对***房屋洗手间翻修期间,因房屋无法正常使用,***在琨御府租赁7号楼112室公寓16天花费5908元(房租5760元,水电费148元),支付吉明公司承包范围内的洗手间下水管管材、安装费3000元。综上,吉明公司因装修质量问题给***造成经济损失并拒绝赔偿,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吉明公司辩称,不存在质量问题,无需支付***的经济损失。不同意***的全部诉讼请求。***家漏水是由于***家卫生间铸铁管道老化破旧导致的。铸铁管道是在卫生间垫层里,是开发商预埋好的,跟吉明公司的装修工程无关。不在施工范围内。因为是开发商本身预埋的管道问题,所以***对管道进行更换,***让我方帮忙推荐管道供应商,我方推荐了吉博力,该厂家与***单独签署合同,费用由***支付,因为原来铸铁管在原垫层未改动不属于施工范围,责任划分也不是我方责任。现我方损失了工人工费、瓷砖、材料及楼下赔偿已超1.5万元了,对此我方将另行诉讼。
一审法院认定如下: 2017年3月30日,***(甲方)与吉明公司(乙方)签订了《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吉明公司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八里庄北里31号楼9门501号房屋(以下简称501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同时约定工程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部分材料,甲方供应其余部分材料(附件一、二),工程造价为54747.19元,开工日期为2017年4月7日,竣工日期为2017年6月13日。就上文的“附件一、二”,***主张附件没有内容,吉明公司称看不到附件。
上述工程竣工后,发生卫生间漏水。吉明公司自2018年7月起多次进行了维修。后因501房屋的卫生间漏水给楼下401住户造成损失,吉明公司给予楼下住户经济赔偿8000元,并签订有《协议》一份。协议落款处显示甲方为王建国,乙方为成诚139XXXXXXXX、金声宝;2019年10月14日。
2019年10月10日至10月26日,吉明公司对501房屋的卫生间进行了整体翻修,后发现预埋管道老化系漏水原因,故吉明公司向***推荐了管道供应商吉博力进行安装,并由***向管道供应商支付了管材及安装费3000元。维修期间,***租住琨御府租赁7号楼112室公寓,共计16天花费房租5760元(360元/每天*16天)、水电费148元。就上述费用,***提供了银行流水、收据、付款凭证、产品供货合同及付款收据、微信转账记录。吉明公司对***租住房屋的费用表示真实性无法核实,对产品供货合同表示该合同可以证明管道老化与吉明公司无关,对付款收据、微信转账记录主张依据微信显示供应商给***便宜了1000元。微信显示有转账给吴扬强/吉博力3000元,聊天记录显示吴扬强称“不能了,原来是4000的”。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双方没有对甲方供应其余部分材料进行约定,故在此情况下,作为乙方的吉明公司应在其装修范围内对发生的装修事故负维修义务,即承担因维修造成的材料、人工等费用。虽吉明公司以该漏水系管材老化、管材系开发商预埋等理由主张漏水与该公司无关,但吉明公司作为装修公司、装修工程的承包方,即负有将501房屋进行装修竣工并具备交付条件的义务,工程范围当然包括卫生间的防水工程,其对防水工程的施工、维修均应有相应的预案、合理的施工方案,其不能以管材老化作为抗辩。现501房屋是在吉明公司装修后发生漏水,吉明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人工、材料的维修费用,即对***因维修指出的3000元予以赔偿。同时,因维修造成***在外租住发生相应费用,吉明公司虽表示真实性无法核实但未能就此提供相反证据,故一审法院对该项损失亦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北京吉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经济损失8908元(房租5760元、水电费148元、管材及维修费30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吉明公司提交附件三工程报价单,用以证明涉案施工范围不包括被上诉人家下水管道改造,被上诉人家漏水系因下水管道老化所致。***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认为该报价单吉明公司未向其出示及反馈,其于2017年3月19日所付的9000元增项工程款系卫生间防水工程款。本院意见为:对该附件三工程报价单的真实性本院不持异议,但吉明公司作为装修工程的承包方,负有将涉案房屋装修竣工并达到正常使用的义务,卫生间防水工程理应包括在装修工程内,该报价单的内容不能否定吉明公司应当承担的上述义务,故对吉明公司提交的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双方所签施工合同虽约定工程承包采取包工、包部分材料的方式,但在双方未就***供应其余部分材料做具体约定的情况下,吉明公司应当对其全部装修范围内的装修事故承担责任,且吉明公司作为装修公司及装修工程的承包方,负有将涉案房屋装修竣工并达到正常使用的义务,卫生间防水工程理应包括在装修工程内。现涉案房屋发生漏水,因此而产生的人工材料等维修费用以及***在外租住产生的费用,均应由吉明公司负担,一审法院所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吉明公司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吉明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北京吉明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静
审 判 员 梁 睿
审 判 员 唐述梁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 官 助 理 慕林芳
书 记 员 李 倩